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为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且准确无误;申请事项属于受理申请的海关职权范围内。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
1.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核同意变更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新的《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应当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1.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提交《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销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
5.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